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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农家乐管理规定

2016/4/27 23:18:02      点击:

为规范湖景区农家乐的管理,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湖水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湖景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准入制度


(一)在湖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内从事农家乐经营的,必须符合《湖景区农家乐准入标准》,并实行环保、安全“一票否决制”。


(二)湖一级保护区范围内严禁新增农家乐,已开办的农家乐逐步取消餐饮经营项目。


(三)在湖景区从事农家乐经营必须先由市湖水环境保护局、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处严格按有关规定标准审批许可后,再按程序向工商、税务、消防、卫生、食品药监等部门办理相关证照。

星级评审复核制度



(一)严格星级评定标准。以《湖景区农家乐准入标准》为基础,按照《省乡村旅游服务经营基本条件》和《省乡村旅游服务星级评定标准》,结合实际和《湖景区农家乐星级量化标准》,明确农家乐标准,为农家乐评级提质提供依据。


(二)实行农家乐动态管理。由相应旅游星级评定委员会每年对相应星级农家乐进行一次复核认定。对未达到《湖景区农家乐准入标准》的,限期整改达标;整改仍不达标的,予以摘牌,并取消其经营资格。


(三)实行农家乐统一挂牌公示制度。在进入景区的适当醒目位置,统一公示景区相关农家乐的有关情况,让游客自主选择消费。

小农家乐经营转向制度



(一)强化小现有农家乐日常监管。按照“污水处理达标排放、不直排、排污设备24小时运行”的要求,发现一次直排的予以黄牌警告;两次直排的予以停业整顿;三次直排的由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二)小现有农家乐相关经营证照到期后,餐饮经营项目则自行终止,工商、卫生、食品药监等部门不得延续办理。


(三)支持鼓励小农家乐进行环境治理及房屋美化亮化工作,并向经营茶楼、熟食品、水果、旅游商品等配套服务行业发展。

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制度



(一)实行湖景区农家乐按实际游客接待规模分类分档征收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制度。具体征收标准、管理和使用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湖景区内相关乡镇(街道)要加强对农家乐的组织引导,建立健全农家乐协会组织,充分发挥协会的组织协调作用,促进湖景区农家乐产业良性发展。